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通報案件進行分級及分類後,應儘速指派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為必要之處置,並提出調查報告。
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對兒童及少年訪視調查紀錄、安全評估結果及後續處置建議。
二、第二類:當事人敘述及調查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事證、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三、第三類: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第一項調查報告提出之期限,如附表。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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