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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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