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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其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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