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前款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