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母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