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12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