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7條 法規: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