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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8條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8條
法規: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8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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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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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
第3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基準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設置基準如附表一。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如附表二。
第4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第6條
護理機構就前條醫師診療及相關醫事人員依法執行業務之紀錄,應連同護理紀錄妥善保存。
第7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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