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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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