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6條 護理機構就前條醫師診療及相關醫事人員依法執行業務之紀錄,應連同護理紀錄妥善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