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5條 法規: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