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4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