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護理機構,應依護理機構之分類標明其名稱。二、醫療機構附設之護理機構,應冠以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三、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字樣。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冠以其法人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