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22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22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