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所定護理師年資,指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課程前,自專科或大學護理科、系畢業者,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三年以上;護理研究所畢業者,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於入學就讀專師學位學程前,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入學就讀者,得以專師訓練期間外之護理師年資併計。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前項護理師年資,以在我國從事臨床護理師工作,並經執業登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