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專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者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