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二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第4條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訓練醫院名單、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訓練醫院檢查及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