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
- 第5條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檢討。二、訓練課程與師資之安…
- 第6條訓練醫院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實施訓練前擬具訓練計畫,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二、接受專科護理師…
- 第7條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規避、妨礙…
- 第8條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
- 第10條前條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結束訓練課程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進行補充臨床訓練;其補充臨床訓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