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四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第18條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除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為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部分,每學期積分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