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二、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三、醫事倫理。四、醫事法規。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