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申請人應持鑑定表,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其鑑定內容包括診察、診斷或檢查。申請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或診斷證明,足以供鑑定機構判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障礙程度時,該鑑定機構得免重複前項之診察、診斷或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