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4條 助產機構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接生器械包及產包。二、血壓計、體溫計及聽診器。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五、成人及嬰兒血氧監測儀。六、保暖設備。七、靜脈點滴設備、強心針及其他急救藥品與醫療器材。八、其他接生用物:(一)灌腸、導尿器、會陰沖洗器。(二)會陰縫合器材。(三)子宮收縮口服藥及針劑。(四)新生兒用眼藥膏。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