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助產機構應有下列之基本設備: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產房及嬰兒床不得設置於地下室。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