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生器械包及產包。
二、血壓計、體溫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成人及嬰兒血氧監測儀。
六、保暖設備。
七、靜脈點滴設備、強心針及其他急救藥品與醫療器材。
八、其他接生用物:
(一)灌腸、導尿器、會陰沖洗器。
(二)會陰縫合器材。
(三)子宮收縮口服藥及針劑。
(四)新生兒用眼藥膏。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