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19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9條 助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助產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