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16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6條 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