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各界捐款之年度終了前,將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各界之捐款,應依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捐款經費使用明細,並就前條各款兒童或少年人數,統籌分配各該地方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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