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