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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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