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依下列用途使用: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