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7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7條 辦理團體應依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之規定,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