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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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