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六、收費項目及金額。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