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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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