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