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3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3條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