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2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2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一、專業知能。二、專業法規。三、專業倫理。四、專業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