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1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