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紀錄冊及全國或地方資訊系統登錄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依實際狀況登錄。三、服務時數,不包括在途往返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