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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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