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8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