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2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或記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