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1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 第二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第19條 第三大類藥品,同分組再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包括原開發廠藥品或符合PIC/SGMP之藥品。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