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一、未滿五元者,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二、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以後,無條件捨去。三、五十元以上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