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罕見疾病用藥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