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7-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二編 藥品 › 第二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第17-1條 新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核價,免適用前條規定: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之臨床價值。二、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二年內,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三、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上市已滿五年,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之新成分新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