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7-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二編 藥品 › 第二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第17-2條 前條新藥之核價,得採下列方式之一:一、市場交易價。二、成本計算法。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價。前項第二款之成本計算,應由廠商提出成本資料切結無誤,並經保險人或其受託機構邀集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