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新藥之核價,得採下列方式之一:
一、市場交易價。
二、成本計算法。
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第二款之成本計算,應由廠商提出成本資料切結無誤,並經保險人或其受託機構邀集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