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4條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