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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一、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二、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三、罕見疾病病人。
四、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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