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委員提案內容,以與健保會法定任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於提案中載明提案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類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