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4條 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不得再行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