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2條 保險對象有本法所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或不予保險給付情形時,保險人得控管健保卡,限制其持卡就醫。前項控管原因消失後,保險對象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持卡就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